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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1.2023年10月26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省住建厅统一实施。我局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由我局负责继续办理

2.其余省级权限审批事项仍按照原要求执行。

二、做好资质延续工作

(一)申报方式

1.我局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可向我局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站http://ji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点击“法人办事”,根据申请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点击“申报按钮,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申请材料。

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月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向我局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样式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局将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做好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证书换领范围

1.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2.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2)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证书换领要求

1.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企业可向我局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站http://ji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根据换领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点击“申报”,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申报材料。

2.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或直接新申请(增项)相应二级资质(总承包资质省级办理,专业承包资质市级办理),审查合格的,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四、规范重新核定

(一)重组分立

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2.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3.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4.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重组分立事项。

6.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及跨省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2.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注册人员可提供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四)我市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外省的,需由省住建厅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申请资质转出企业均需向具有该项资质注销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注销申请,且自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我的,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推行电子证照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有关要求,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查看下载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

六、强化信用管理

加大对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因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我局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济审服发〔2023〕11号)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有新规定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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